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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物资免税范围确定

救灾捐赠物资免税范围确定
2008年05月20日 09:0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赵鹏)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昨天,财政部透露了这一消息。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方面表示,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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