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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当“一切为了环保”

环保法修改当“一切为了环保”
2012年11月02日 09:58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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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环保法修改,方向是对的,但步子迈得仍然不够大,在环境污染蔓延、环境纠纷频发的当下,环保法当有突破性的作为,否则,我们可能要错失一次宝贵的机会。

  10月31日,环保部公布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意见认为该草案存在四大问题。包括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等(11月1日《新京报》)。

  《环境保护法》在颁行23年后迎来大修,令人瞩目。此次环保法修改,有着诸多亮点,例如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补充完善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等基本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

  不过,总体而言,环保法的修改力度仍与环保部门、NGO、社会大众的期望有一定差距。除环保部提出的四大问题之外,如“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未能列入草案;“按日计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限期治理”;公众更有效参与环评缺少机制支撑;环境公益诉讼仍然旁落等问题,同样引起专家和媒体的热议。

  种种迹象表明,此次环保法的修改,受到了与环保不相干因素的干扰,本当“一切为了环保”的环保法,掺杂了一些地方与部门利益,导致23年后须“大改”的环保法,只做到了“有限”修改,甚至有的内容还比以前出现倒退。

  例如草案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这样的规定,使得环保部门的工作更加容易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和支配,所谓“会同”,意味着可能是无休止的争执和讨价还价,这必然会降低环保部门的工作效率。

  草案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但同时也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一方面提出先进的理念,一方面又缺少刚性的制度支撑,如此一来,恐怕很难实现法律修改的初衷。

  其实,面对目前中国依然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以及环保执法长期地软弱无力,环保法修改理当在原有基础上,为环保部门适当“扩权”,增强环保部门工作的独立性,总结目前一些地方对于强化环境执法的探索经验,使之法律化。总之,应推动环保部门独立行使权力,同时独立承担责任,改变更多部门参与进来反而责任混淆不清的局面。

  在环保部门之外,建议应对日益活跃的环保NGO进行认可,赋予一定权利,将其作为重要的第三方,纳入环境管理的框架。对于公众,应完善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设计更务实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

  此次环保法修改,方向是对的,但步子迈得仍然不够大,在环境污染蔓延、环境纠纷频发的当下,环保法当有突破性的作为,否则,我们可能要错失一次宝贵的机会,这对中国未来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对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对公众的健康和幸福感,都将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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