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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两起非法跨省转移危废案件

江苏通报两起非法跨省转移危废案件
2012年07月16日 11:02 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艳 李莉 高杰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向全省13个省辖市以及52个县(市)环保部门通报了盐城、扬州两市有关企业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查处的情况,要求各地注重源头控制、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的力度和尽快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势头。

  ■案情

  职工擅自转卖 盐城三甬药业被罚28万

  2012年4月16日,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境内,发现了一起有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事件。经过公安、环保部门跟踪调查,掌握了这批危险废物是从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非法转移过来的。安徽方面马上把相关情况通报给了江苏省有关方面。

  获悉相关情况后,江苏省环保厅立即通知盐城市环保部门进行核查。经过紧张调查取证与核实,确认这批危险废物是盐城市滨海三甬药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甬药业公司)职工屠岩青、何伟两人,于2012年3月擅自将这家企业暂存的约20吨废甲醇(桶装,清洗2,6-氯氟苯粗品产物,属于危险废物)运出厂区的。

  这两人原打算把这批废甲醇作为燃料,卖给安徽省涡阳县的李凯,以捞取点“外块”。李凯接收这批危险废物后,便将废甲醇存放于当地一居民家中,还没等出手,便被周围的群众举报。

  事件发生后,滨海县环保局立即派人赴涡阳县,经协调将这批危险废物委托滁州市固废处置中心进行规范处理。由于发现处理及时,这一事件未造成二次污染。经过江苏省滨海县和安徽省涡阳县两地环保部门协商,由三甬药业公司赔偿涡阳县污染损失以及处置费用28万元。

  同时,江苏省滨海县环保局对三甬药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罚,要求这家企业停产整治并处罚款8万元;滨海县公安部门还对屠岩青、何伟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对其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一案进行立案侦察。

  目前,三甬药业公司已对直接责任人屠岩青以及公司相关负责人周云富、陈国平做出辞退处理的决定。

  企业委托农民工处置 扬州百德光电停产整顿

  2012年5月25日,扬州市邗江区百德光电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全椒籍的瓦工头,将40桶约7.3吨废蚀刻液(废氢氟酸)进行处置。

  当晚,这位瓦工头就雇人将废蚀刻液拉至全椒经济开发区一低凹处进行倾倒,被当地公安联防队当场抓获,并扣押了运输车辆。

  事发第3天的深夜,这位肇事的瓦工头迫于强大的压力,又雇了一批人,将已倾倒的废蚀刻液和污染的土壤约10吨挖出,偷偷转移到约1000米外的荒地进行掩埋,并用河水对原倾倒地进行冲洗,形成了二次污染。本次非法倾倒事件虽未对周边农作物造成明显的影响,但却污染土壤面积约400平方米。

  接到这起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的线索之后,针对百德光电公司违法案情,今年5月29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区政府关于同意对扬州百德光电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顿的批复》,邗江区环保局已对此案立案查处,并配合全椒县环保局编制了生态修复方案,邗江区公安局也介入案件调查。

  目前,这家企业正在停产整顿,有关情况已通报全椒县环保局。

  ■措施

  专项整治危废处理

  江苏省环保厅在通报中指出,今年以来,江苏省大力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省环保厅组织了两轮危险废物整治专项抽查,在这样的背景下,盐城、扬州两市还接连发生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事件。

  为惩戒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省环保厅决定将暂停受理盐城市滨海三甬药业公司上市核查的申请;扬州市邗江区百德光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案件结案后,将对企业做出进一步严肃处理。今后凡发生危险废物违规处置,并造成重大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施区域限批。

  同时,省环保厅还明确了四项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部署普法宣传活动,以企业应遵守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危废规范化管理、危废处罚案例为重要学习内容,以产废和处废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和环保部门负责人为重要对象,以环保培训班为重要组织形式,以主流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为重要监督力量,让企业认清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危害及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树立危险废物合法安全转移处置的自律意识,消除规避环境违法查处的侥幸心理。

  二是注重源头控制。要加大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力度,梳理存在问题,细分管理环节,加强日常监督,要求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加强危废收集贮存场所等各项硬件设施的建设;要建立健全危废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台账资料,包括产生量、进库量、外运处置量、贮存量等,做到产出平衡,所有的危险废物必须做到先入库再出库,杜绝危险废物账外库外流转的现象;要督促企业按照省厅对危险废物实施动态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在在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和转移危废的相关信息;要遵守审批管理各项制度,严把处废资质审查关口和危废转移审批关口;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的监管,疏通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渠道;环保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是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在做好日常环境检查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夜间和节假日期间对企业危废环境管理工作的现场执法检查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从重从快处理,决不姑息;对危废贮存场所等硬件设施与规范要求差距较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待整治工作经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的依法采取限电等强制措施;全面提升危废自动化监管能力,在重点企业危废贮存库房安装视频探头,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平台进行联网,扩大对企业危废处置行为的监控范围。

  四是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查处应急联动机制,按照新《刑法》修正案有关要求,对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实现公安“110”和环保“12369”应急联动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高压态势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从源头上彻底打消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切断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严格责任追究,运用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从重处罚,对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链接

  何为危险废物?

  在我国,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就属于危废;名录之外,经鉴别具备危废特性,即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的,也属于危废。1998年,我国第一次颁布了危废名录,2008年进行了修订。新名录中共有49类危废,第1类是医疗废物,铬渣属于第21类“含铬废物”,在利辛倾倒的苯系物属于第11类“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产生的“精(蒸)馏残渣”。生活垃圾中的荧光灯管、温度计和血压计则属于第29类“含汞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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