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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何时才能实质性参与?

公众何时才能实质性参与?
2012年02月29日 16:26 中国环境报

  兰州市民致函甘肃省环保厅,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提出质疑,甘肃省环保厅及时回应,要求企业和环评单位规范制作并公开项目的公众参与公示。甘肃省环保厅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而这一事件的意义,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

  公众参与绝不是可有可无

  近年来,一些选址布局不合理、存在环境隐患的项目,在未经科学论证,未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匆匆上马。这些项目既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又不利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样的项目必然受到群众的质疑、反对,一些项目延期建设,有的不得不停建或者异地建设。

  公众参与可以预防问题项目上马。如果在项目上马前的环评公示阶段,政府和环评单位能够静下心来,倾听公众意见,就可以从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公众参与是避免经济和环境损失的有效方式,不仅能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许多经济和环境损失是由决策失误而造成的,邀请公众参与决策,可以充分借助群众智慧,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决策进行纠偏,提出合理化建议,增强各项决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兼顾公众与企业的关切。

  公众参与绝不仅仅是走个程序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企业和环评单位认为公众参与环评是一种负担,想方设法回避公示,不让公众知晓,逃避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有些项目在公示内容上“做手脚”,只说项目的好处,对环境风险只字不提,或一笔带过;在公示时间上,选择在公众无暇顾及的节假日进行;在参与范围上,选择在小范围里“悄无声息”地进行调查和公开;还有的环评公示故意遗漏环评报告简本,企图用大量艰涩难懂的专业词汇,浇灭公众参与的热情。

  这样一来,表面上是公开了,但实质上,环评公示不全面、不充分、不具体,当然也就达不到公示的真正目的。

  要想让公众实质性参与环评,就必须合理设计公众参与程序。只有在程序上有充分的保障,才能促进公众的实质性参与。

  公众参与绝不能没有制度保证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众意见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公众参与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确定、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扩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发布的覆盖面。选择群众容易接受又便于操作的形式,广泛应用信件、媒体、网络和小区公告等载体提高信息发布效率,争取让绝大多数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决策。

  其次,要改进目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畅通公众发表意见的渠道,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调查、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尽量多吸收民意,让专家和决策部门充分听取来自群众的声音。

  第三,要引入民主协商机制,提升环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公众所持的不同意见,决策部门应广开协商渠道,创新协商方式,尽可能多地吸纳不同意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以提升环评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民主性。同时,对公众意见的取舍要做出细致的说明,以规范公众意见的采纳。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环境善治的保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尽管已提了很多年,但在一些地方仍停留在口号上。幸运的是,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环评中出现的问题,着力推动公众实质性参与。甘肃省环保厅回应市民“环评提问”、暂缓评估项目的做法提醒我们,保障公众实质性参与可以从当下做起,从解决实际问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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