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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如何才能落实?

公众参与如何才能落实?
2012年02月29日 16:22 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记者 吴玉萍 通讯员 白刘黎

  近日某媒体刊登了一则题为《市民质疑环评公示无简本期限短》的文章,报道了一起因建设单位环评公示不规范遭市民质疑,甘肃省环保厅迅速回应市民“环评提问”的新闻事件。针对这起事件及产生的影响,记者采访了事件相关当事人。

  环评公示遭质疑

  环保部门速回应

  当事人兰州市市民邢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当地媒体上看到一则《兰州某再生燃料技术公司利用石化企业含油污泥制造再生燃料示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邀请公众参与》的公告,发现其中公示的内容存在不规范、不清楚、公示日期期限不够等问题,于2月7日将自己的疑惑写成“环评提问”致函甘肃省环保厅。

  邢女士在“环评提问”中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根据,主要针对两个问题提出质疑。

  一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合法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获取完整的简本,是公众参与的基本条件,但这一示范项目并未公示公众可以从何渠道获取简本。

  二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公示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而这一项目的公示期限为1月7日至16日,其间含4天的节假日,实际公示时间仅6天。

  “接到市民的投诉电话和函件后,我们当即致电企业和环评单位,要求其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对待和解答市民的质疑,规范制作并公告项目的公众参与公示”。甘肃省环保厅环评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月9日,甘肃省环保厅委托甘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这一项目进行重新考评,要求规范公众参与公示”。

  甘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这一示范项目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召开了技术评估会,认定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没有充分认识到项目原料具有的危险废物性质,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及产品去向等方面的分析评价不够全面和充分,且公众参与的范围较小,缺乏代表性。于2月10日对这一项目下达了暂缓评估的通知。

  呼吁公众多参与

  环评发挥大效力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污染杜绝在源头上”,接受记者采访时,甘肃省环保厅宣教处处长栾波表达了环保部门对市民积极参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欢迎,“环评公示关乎每个市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希望在每个项目还未立项前就得到大家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使环境治理真正防患于未然”。

  “我的函件仅仅3天就得到了环保部门的积极回应。”邢女士说,“当看到环保部门出示的暂缓评估的通知时,我深感欣慰和自豪。欣慰的是甘肃省环保厅对市民的环保质疑予以了高度重视和迅速回应,自豪的是自己为环保尽了一份应尽的责任”。

  这一项目的环评报告执笔人王刚告诉记者,他做环评工作多年,这是第一次受到市民的质疑,说明市民的环境意识增强了。“环评公示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响应,督促企业更多注意环保问题,”王刚说,“公众的参与和响应有助于完善环评报告”。他表示,在今后的环评报告和媒体公示材料撰写过程中将尽量提供详细内容,也将通过网络媒体向公众提供环评简本。

  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有何具体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此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是否有具体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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