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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堵不力 康菲的责任如何一追到底?

围堵不力 康菲的责任如何一追到底?
2011年09月16日 10:36 中国环境报

  从6月4日到现在,90多个日夜中,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了什么?从发现溢油到被要求彻底堵漏与清除油污,肇事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做了什么?面对这一重大污染海洋环境的溢油事件,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又该如何提起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政府、公众和民间组织不仅要查清事实,还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能从康菲公司获得赔偿吗?

  生态损害赔偿和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个也不能少

  薄晓波

  从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在渤海发生漏油事件之后,康菲公司即被推到了中国舆论界的风口浪尖。

  先后出现诸多关于此次漏油事件和康菲公司的新闻,有报道称渔民受损后欲提起诉讼却证据不足。有报道指出康菲公司在招聘广告中称溢油事故提高了其知名度,随后康菲公司又否认这一新闻。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表示要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诉讼,并向全社会公开选聘法律服务团队代理此案。

  面对国内一浪高过一浪的声讨,直到8月19日,康菲公司才首次就溢油事故表示道歉。9月7日,康菲公司表示将为中国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设立基金,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的整体环境。

  康菲公司为何如此傲慢?

  从3个多月的事态发展可以看出,康菲公司对待本次溢油事故的态度非常消极,甚至在事故曝光的前期阶段仍试图隐瞒真相。这种处理态度显然是非常注重诚实信用和公众评价的西方企业的一贯作风。有人调侃其“入乡随俗”,指出由于此次事故发生在中国,所以康菲公司才得以如此“淡定”。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真实情况并主动向公众道歉,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很快成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

  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也因此官司缠身,有司法部这样的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有环保NGO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有私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污染受害者提起的侵权诉讼。在这样多管齐下的压力下,如果英国石油公司不采取上述积极的补救行动,恐怕在美国市场将无立锥之地了。

  反观康菲公司在中国渤海溢油事故中的表现,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是促使康菲公司消极应对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根据这一条款,国家海洋局在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重任。

  在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公告中,其计划将要提起的是“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这一诉讼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康菲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最多只需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

  区区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于这样一家跨国石油巨头来说犹如九牛之一毛,这样一条关于罚款限额的法律规定对经济实力强大的污染者来说,完全起不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在行政手段无法有效规制污染行为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显得十分必要。

  生态索赔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但是,我们需要看到,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机制。因此,笔者预计,尽管现在国家海洋局公开招聘了法律服务团队,但是要真正进入诉讼程序还将面临许多困境。

  在本次事故中,国家海洋局要对康菲公司提起索赔诉讼,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确定索赔数额的问题。由于生态损害是一个非常宽泛并且难以量化的概念,因此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并非易事。

  此外,国家海洋局之所以能够依法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原因在于其代表国家行使海洋资源所有权,油污泄漏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实际上是侵害了国家的海洋资源所有权。

  因而国家海洋局提起诉讼能够救济的也仅限于国家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其中并不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便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提起诉讼,也并不能排除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财产或人身损害为由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无论国家海洋局最终对康菲公司油污泄漏事件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策略,遭受此次油污泄漏事件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应选择沉默,应当积极地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一些遭受污染的渔民等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联合起来提起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关于环保民间组织(以下简称NGO)作为原告而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NGO在诉讼中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在环保领域态度一向十分积极的NGO要想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有所作为,可以选择另一条道路——无偿代理渔民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者为渔民提起诉讼提供相关的技术和法律援助。

  这些由受损渔民或者单位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其赔偿额度加在一起也是非常巨大的,可以有效地抵消康菲石油因怠于处理油污泄漏而获取的巨额利润。再加之国家海洋局将要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处罚过低带来的尴尬局面。

  另外,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中,我们还不应忽视对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此次油污事件的影响及康菲公司的恶劣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康菲公司的行为符合这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说康菲公司把握住了我国环境立法偏弱、偏软的命门,还言之过早。法律对它的行政处罚确实远远不足以消除其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但如果形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多管齐下、共同追责的局面,将会使康菲公司以及其他跨国集团公司清醒认识到在中国积极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生)

  面对生态索赔,我国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及相应的技术标准

  制度之“漏”怎么堵?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李源

  7月5日下午,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渤海漏油事故调查情况。当天,据相关人士透露,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才20万元?”“清理海域20万元够吗?”……“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的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不少人认为,对于这样一起溢油事故来说,20万元无异于杯水车薪,实在“太少了”。

  责任追究不止20万元

  那么,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追究仅仅止于20万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如一位网友所言,“罚款只是罚款,还有赔偿。”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也表示,这类案件可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相信会远远多于20万元”。目前,国家海洋局已招聘法律服务团队,准备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最高20万元罚款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对于这起事故来说,还有民事救济的途径。

  尽管如此,重大污染事故罚款过低也是近年来饱受诟病的问题。不少专家都表示,目前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99年修订颁布的,相比于12年前,如今20万元早已远不足以惩罚肇事企业、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此,专家建议对法律做出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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