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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血铅超标事件我们必须反省什么?

德清血铅超标事件我们必须反省什么?
2011年05月26日 11:03 中国环境报

  近来,浙江省、广东省频发多起血铅超标事件,严重损害公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不断加严的情况下,台州市路桥区、湖州市德清县、河源市紫金县等地发生的一系列血铅超标事件更应引起我们反思。其中暴露出了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难公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地方政府处置不力、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评要求难落实等问题。本版将分两期对德清等血铅超标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探讨,以为后来者鉴。

  新闻回顾

  德清血铅超标事件

  3月,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浙江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久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在自发体检中发现血铅超标。

  5月初,2152名企业职工和村民的血铅检测报告显示:血铅超标332人。

  经调查,此次血铅超标事件是因海久公司违法违规生产、职工卫生防护措施不当,县、镇政府未实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承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及应对不力造成的。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海久公司法人代表依法刑拘,湖州市有关部门已决定对德清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卫生局、新市镇等8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5月18日,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并取消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同时,责成浙江省尽快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肇事企业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哪些信息企业应当公开?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李源

  2007年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办法》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分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两块。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某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特定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德清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部发出了《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喜不报忧”呈现常态化,法律、法规欠缺成企业推脱借口

  污染信息捂得住吗?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李源

  点击浙江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久公司)官方网站,不难发现公司的荣誉与贡献——“海久电池成为德清县纳税大户”类似的新闻占据着网页的醒目位置。

  然而,网站上企业的环境信息却寥寥可数。即便在这次铅污染事件发生后,有关的环境信息仍是难觅踪影。更令人担忧的是,对国内企业来说,这样的现象似乎已成为“常态”。面对环境信息公开,企业怎能报喜不报忧?

  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做到了吗?

  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和服务中心等机构做出的《中国环境信息公开测试》总结报告显示,多数企业都没有通过网站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提供企业活动生产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像海久公司这样的铅蓄电池企业,其产品中含有重金属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危害巨大。对这些重金属污染企业来说,环境信息公开无疑更加重要。从企业建设阶段直至投产,包括环评报告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地公之于众,以便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环境风险,企业附近的居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在不少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的地方,当地群众对企业情况一无所知,甚至连企业生产的是什么产品都不清楚,安全距离、防护措施这些问题更加无从谈起。

  就在海久公司血铅事件发生不久,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又曝出一起血铅超标事件。而据当地村民反映,他们听说浙江省德清县一家电池厂附近居民被大量查出血铅超标,联想到自己住地附近有一家河源三威电池有限公司,一些村民才纷纷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血铅检查。

  又一起血铅污染事件浮出水面。更令人感慨的是,它的出现竟然是群众受到上一起血铅事件的“启发”,通过由此及彼的“联想”,才发现自己已然成为受害者。

  假如企业及时公布了环境信息,假如群众早早地采取了防护措施,这样的事件会发生吗?

  不公开,企业利益就保住了吗?

  今年2月10日,在德清县经济工作会议上,海久公司受到表彰,成为2010年德清县“纳税大户”。海久公司亦在网站上骄傲地宣称,海久电池已成为德清县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之一。

  对这样的纳税大户,我们是否应该一路放行?在对浙江湖州德清血铅超标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中,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指出,新市镇政府、德清县政府为使海久公司能够顺利通过环评、验收和上市核查,在未征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就搬迁问题多次向有关监管部门做出承诺,但并未履行。

  对一家涉重金属企业,地方政府在未征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就做出“单方面承诺”,并且,“承诺”还未实现。这种行为不仅漠视了群众的知情权,而且最终使当地的环境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云南省昭通市资源环境保护学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没有真正建立,大多数企业不愿意公开其环境污染物种类、数量,是否超标,称公开后会影响经济效益。”

  环境信息不公开,企业利益就保住了吗?海久公司原本计划上市。然而,根据环境保护部《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规定,上市前环保核查通过后,环境保护部在后续核查过程中,若发现技术报告中有遗漏环境违法信息问题,一律视为刻意隐瞒,并将对申请公司及技术单位做出严肃处理。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如此看来,海久公司的上市之路前途未卜。

  企业怎样才能知无不言?

  有环保组织人士指出:“企业无疑是问题的关键,他们没有任何借口忽视法规,对公众隐瞒污染物信息。但同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本身部分内容的模棱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姑息了企业污染物信息不公开。”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常成表示:“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哪些信息需要公司来披露,以及披露多少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指标。”

  法律、法规的缺失让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找到了推脱责任的理由。而在国外,大范围的、长效化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在许多国家已实行多年,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以美国为例,1986年,作为对印度博帕尔有毒化学物泄漏事件的回应,美国颁布了《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案》,旨在保障公众对社区内存在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知情权,更好地应对紧急事件。这一法案建立了一个面向公众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规定企业每年必须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排放信息。这个清单要求公开的污染物种类达666种。

  此外,对于需要申报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企业,法案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企业每年需向美国环保署申报相关数据。美国环保署将所得数据输入一个向公众开放的数据库中。公众可以通过数个网上数据库方便地获得详细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与转移数据及地图等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折射出地方政府应对能力不足

  政府应该怎么做?

  ◆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海超

  自今年3月以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湖州市德清县和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接连曝光了3起血铅超标事件。

  从3起血铅超标事件可以看到,事件都缘起于当地居民自行体检发现血铅超标,继而带动大范围人群进行检测,证实了更大范围的血铅超标存在;肇事企业均为铅蓄电池企业;对这些重大环境隐患的污染企业,当地政府在项目上马、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日常监管等方面均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在血铅超标事件的伊始,未能及时处置和应对,并引发了群体事件。

  反思这几起血铅超标事件,可以看到,能否及时防范、妥善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关系到环境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也将直接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当地政府缘何“后知后觉”?

  企业酿造祸端着实让人害怕,而更让人感到忧心的却是一些地方政府在事件演变过程中的“后知后觉”。

  在德清县血铅超标事件中,5月18日,环境保护部在对其通报中明确指出:“当地政府处置工作迟缓,应对能力低下”。

  环境保护部的调查结果显示:3月初就有浙江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久公司”)职工和周边村民自发体检并发现血铅超标,但未引起新市镇、德清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期间又发生了部分职工群众在企业门口讨说法的群体性事件,仍未引起县、镇两级政府足够重视,直到血铅超标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环境保护部下发督查通知书及发生200人围堵公路和冲击工厂的群体事件后,当地政府才开始采取应对措施处置此事件。

  从3月初村民自发体检,到5月2日当地政府出面组织群众检测血铅,在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们从媒体大量报道上却难以找到当地政府应对此次事件的作为。

  而在海久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问题上,我们却看到了德清县政府的“作为”:在2010年对海久公司的上市核查中,“德清县政府2010年3月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一年半内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113户的拆迁工作”。截至今年5月,这一搬迁始终未能完成。而此时,距离海久电池公司成立的2003年5月,时间已经整整过去了8年。

  信息及时公开方能消除恐慌

  从2004年的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件,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污染事件发生后,肇事企业或期冀隐瞒污染情况以蒙混过关、逃脱责任,而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一些属地政府却以“怕引起社会恐慌”为由,不但不能及时公布事件信息,反而是对事件详情讳莫如深,对事件真相避重就轻。

  信息发布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政府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提与基础。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政府首先应该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消息,避免引起公众恐慌,引发社会动荡。随后,政府应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月24日,浙江市嘉兴市发生了一起上海一化工厂化学品恶臭事件,当时各种猜测不胫而走。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信息公开成为亮点。在事件处理的两天中,嘉兴市就此次事件召开了3次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进展和污染物对人身的影响程度,嘉兴市环保局局长章剑在带队搜寻臭源过程中还在网上发了13条微博,直播了事件调查的进展。

  事实证明,信息公开得越及时,越能得到公众的信任与配合。事后,有网友评价认为:“知道政府已经在行动,用不着提心吊胆,更不会有各种版本的传言。网络时代,越透明、越及时,就会越主动。”

  像嘉兴市一样,不少地方已经认识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云南省昆明市日前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预防措施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污染事件应急有待加强

  2006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有效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其他预案进行有效衔接,对物资储备和灾害状况进行充足的估计。但当前,我国一些基层地区的环境应急预案缺乏操作性,甚至在预案编制上存在着部门抄政府、企业抄部门、下级抄上级等现象,这些问题必然会给基层环境应急管理带来困扰。

  在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地应将环境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功能,实行组织、信息、资源三者统一的综合应急管理,以制度保障应急机制顺利运行,以有效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同时,怎样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害降到最低,对污染损害怎样进行赔偿和善后处置,也是政府能否全面、完善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方面。

  在这方面,国外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为了给政府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提供资助,美国专门设立超级基金,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超级基金可以帮助政府解决善后问题。在“水俣病”事件发生后,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将公害救济补偿制度化,并规定公害受害者可以依法得到环境损害赔偿与补偿。

  德清县血铅超标事件等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不仅考验着地方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更考验着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这一重要民生问题上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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