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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路后有房 噪声治理谁埋单?

先有路后有房 噪声治理谁埋单?
2010年12月17日 10:42 中国环境报

  因不堪噪声污染,居住在北京城铁13号线沿边的光熙家园小区10位业主将开发商和城铁公司告上法庭。在一审中,9位业主提起的诉讼被中止,业主王景1人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本报曾多次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论焦点:

  一审法院重在“是否应当”,原告坚持应考虑“是否有效”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开发商和城铁公司是否应当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本案焦点。经过两次庭审,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做出判决,认为“王某的请求并非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且“开发商北京阳光城房地产公司已经尽到了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驳回原告王景的诉讼请求,同时中止了其余9户业主的诉讼。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开发商和城铁公司是否应当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本案焦点。经过两次庭审,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做出判决,认为“王某的请求并非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且“开发商北京阳光城房地产公司已经尽到了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驳回原告王景的诉讼请求,同时中止了其余9户业主的诉讼。

  “在城铁公司运行产生的噪声确实超标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景不满判决结果,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偏离焦点,未对城铁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进行分析,直接导致判决错误,遂提起上诉。原告坚持认为,本案的焦点应该是采取的降噪措施是否有效,而非是否应当采取措施。

  王景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对途经涉案楼房的13号线轨道两侧进行改造,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城铁公司对降噪措施予以协助;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噪声检测费共计5.6万元。

  原告王景:

  开发商、城铁公司均未对噪声污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一审判决承认了原告在2008年的噪声监测结果,认定了噪声超标是客观事实,却判决原告败诉,王景无奈之下提起上诉,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一审判决承认了原告在2008年的噪声监测结果,认定了噪声超标是客观事实,却判决原告败诉,王景无奈之下提起上诉,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开发商采取措施,必须达到效果。声屏障没有效果就和没建一样。”王景认为,一审过程中,开发商始终未能提交关于涉案楼宇及声屏障的环境影响及降噪功能方面的任何文件。所谓的声屏障根本起不到“屏障”的作用,仅仅是矗立在城铁轨道旁边的“花瓶”。

  “房间里是安装了双层玻璃,但是双层玻璃并不是开发商所称的基于降噪所装,现在市面大部分楼盘都装有双层玻璃。”王景称,开发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减噪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城铁公司不承担责任有两个原因:一是城铁公司有明显的公益性质,二是城铁13号线的建设、投入运行时间先于涉案楼宇小区的规划建设,即“先有路后有房”。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王洋认为,首先,具有公益性质和“先有路后有房”都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其次,城铁公司作为城铁13号线的产权人,在城铁运行产生噪声超标的情况下,成为法律规定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害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此外,王洋还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仅表明,应由开发商承担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却并没有免除城铁公司的协助义务及赔偿义务。

  “城铁13号线在竣工时通过环评验收,但现在已经增加了车厢、增加了车次、延长了运行时间,相应的噪声也就增加了几倍,城铁公司应该治理。”王洋认为。

  开发商:

  设置隔声屏、封闭阳台、安装双层玻璃,已完全履行了防噪义务

  开发商称,对于“先有路后有房”的小区,确实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采取防噪、降噪措施的义务。“房屋建设过程中已经设置了隔声屏障,封闭了阳台并安装双层隔声玻璃,以减轻室内噪声影响。”开发商称其已经履行了防噪义务。  开发商称,对于“先有路后有房”的小区,确实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采取防噪、降噪措施的义务。“房屋建设过程中已经设置了隔声屏障,封闭了阳台并安装双层隔声玻璃,以减轻室内噪声影响。”开发商称其已经履行了防噪义务。

  “王景所提供的检测结论是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的,这种测量方法不准确。”开发商表示,既然当初购房时希望房屋靠近城铁方便交通,现在反过来又因噪声问题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业主的做法于法、于理都不公平。

  城铁公司:

  “先有路,后有房”,业主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

  城铁公司表示,城铁13号线于1999年底开工建设,2003年投入运行并沿用至今。城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完成降噪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根据噪声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对“先有路后有房”的小区,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采取防噪、降噪措施的义务。而王景所在的光熙家园小区是在城铁13号线规划之后,于2006年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  城铁公司表示,城铁13号线于1999年底开工建设,2003年投入运行并沿用至今。城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完成降噪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根据噪声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对“先有路后有房”的小区,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采取防噪、降噪措施的义务。而王景所在的光熙家园小区是在城铁13号线规划之后,于2006年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

  此外,城铁公司还认为,王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城铁13号线运行4年后购房,对房屋紧邻城铁及开窗条件下室内噪声情况,应当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其选购房屋应当是权衡利弊之后的选择,对现有噪声影响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法庭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驳回了王景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指出城铁13号线通过了北京市环保局的验收,其运行不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驳回了王景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指出城铁13号线通过了北京市环保局的验收,其运行不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法院认定,王景所住小区的选址和建设经过了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距离城铁13号线有一定的距离,开发商也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降噪义务,王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判决,王景难以接受,他表示将会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国环境报 记者 闫海超)

  [案件回顾] 住宅比邻城铁线居住环境难达标

  2006年,原告王景和开发商北京阳光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城铁13号线旁边的光熙家园小区的9号楼。入住后,王景发现,每天5时~24时,每隔几分钟就会驶过一趟列车,王景及家人的睡眠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与王景有相同感受的居民不在少数。小区有6栋高层住宅楼紧临城铁13号线一字排开,距离最近的仅10多米。

  2008年11月4日和11月26日,小区内80余户业主集资聘请了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于22∶00~23∶00随机对小区西侧6号、7号、9号楼的10户住宅进行了室内噪声检测。检测报告显示,10户住宅的声环境质量均不达标。

  2008年12月,64户业主集体将开发商北京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2009年5月1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为具有噪声监测报告的10户正式立案。

  2010年2月20日,经过两次庭审,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的请求并非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且“阳光城公司已经尽到了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驳回原告王景的诉讼请求,同时中止了其余9户的诉讼。

  2010年3月4日,原告王景不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新闻] 八通线扰民开发商判赔

  2002年,因不堪忍受地铁八通线和京通快速公路引起的噪声污染,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的16位业主将开发商及地铁建设方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由于京通快速公路主路、建国路和八通地铁的建设竣工时间均早于通惠家园小区的建设竣工时间,因而小区开发商北京城开集团应使通惠家园小区和交通干线保持一定间隔,并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的措施。16位业主每人最终得到4000元的噪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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