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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倾倒有害污泥案解析:污染损害谁说了算?

北京倾倒有害污泥案解析:污染损害谁说了算?
2010年11月18日 11:39 中国环境报

  在北京市何涛等人倾倒污泥一案中,检察机关提出8000万元巨额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在给环境违法人员敲响警钟的同时,如何推进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鉴定评估尚存哪些疑问?

  近年来,环境风险与损害问题日益突出,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累积性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风险也逐渐凸显。

  为推进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加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与鉴定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有怎样的重要作用?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的现状如何?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面临哪些挑战?如何构建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一系列问题有待破解。

  在公认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背后,一些专家也指出了推进鉴定评估发展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要迎接的挑战。

  怎么解决评估机构资质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首先,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是一大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认定任何一家机构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又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关键因素。

  其次,法院委托机构做出的鉴定报告能否成为唯一的判案根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当事人在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一般都要做一个鉴定报告,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往往又要重新进行鉴定。

  另外,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是否要完全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往往要依照科学最终得出一个必然因果关系的结论,而在环境损害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会出现在事件发生若干年后才会表现出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损害鉴定结果与司法鉴定就会出现矛盾。

  王灿发认为,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必须要解决多个问题,例如鉴定机构多头,缺乏资质认定;鉴定机构官气太重,不愿接受委托;鉴定人员缺乏训练,鉴定结论以偏概全;鉴定评估滞后,难以反映真实情况;鉴定费用太高,受害者难以承担;缺乏鉴定立法,鉴定程序不规范;弄虚作假严重,无法追究责任。

  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有两方面:一方面指传统意义上的损害,即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一方面往往容易被人忽视,那就是对环境本身的损害。

  能否同时作为管理手段?

  在谈到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现状时,清华大学教授张天柱认为,我国对环境本身损害领域的关注还不足,整体认识滞后、立法政策缺失。

  “5年前的松花江污染事件,我们做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现实情况的严峻性催生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张天柱指出,目前我国除《海洋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做了相关规定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没有规范这类问题,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对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可能面临的问题,美国律师协会法制项目部亚洲处中国项目办公室主任卢炫周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他说,如何保证多方专家的意见被充分考虑,以及当事各方意见被重点考虑?对于这种鉴定与评估,公众是否有知情权,应该在多大程度上透明?制定相应机制过程中,一旦出现技术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如何进行协调?这些成为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仅仅是服务于赔偿的目的,还是同时作为管理手段?”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认为,这一点必须要分清,倘若区分不清就会导致制度设计出现重叠。此外,她认为,还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本身损失是保值还是贬值,“也就是说对人们是进行赔偿还是补偿?”

如何构建鉴定评估体系?

加快立法,组织与实践层面齐头并进

  怎样建立一套完备的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李禹提出,要从两方面加强:在组织层面上,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范围广、涉及职能部门多甚至业务交叉及重叠等情况,建议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与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班子,确立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明确相关职能,通过长效机制和工作平台形成合力,以共同推动环境司法鉴定体系的建立。

  李禹说,在实践层面上,基于目前少数地方依据地方性法规开展的环境司法鉴定实践,有必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较好的环境监测、评估机构进行试点,推动环境类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建立。这样一方面可以动员现有的国家权威性环境检测评估机构进入司法鉴定领域,将最好的检测、评估力量运用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另一方面可以在全国层面统一环境司法鉴定的理论、方法、标准等问题,更好地发挥环境司法鉴定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首先,要制定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立法,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标准和规范。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鉴定评估标准、鉴定评估规范必须健全。此外,还应建立环境鉴定评估机构,设定鉴定资质标准也是重要环节,“鉴定评估机构不仅仅为受害者提供环境维权证据、为环境纠纷处理提供技术支持,还为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定案依据。”

  另据悉,环境保护部将按照中共中央“强化执法监督,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指示精神,在“十二五”期间将加大环境立法工作,并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将出台《环境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条例》等。

  此外,他们还将逐步在地方开展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大力推动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体系的建立。

  [案件回顾]

倾倒6500吨污泥,制造上亿元损失

法院以重大污染事故罪判刑

  全国首例污泥污染案、京城最大一起地下水污染案、北京司法机关首次介入的污泥污染案……综合种种“第一”于一身,一件由倾倒污泥而引发的案件备受关注。

  曾任污水处理厂技术员的何涛等5人,将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倾倒入北京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永定河古河道的砂坑里,造成当地空气、土壤严重污染,地下水受到严重威胁,经评估污染损失将达上亿元。

  在历时长达1年的审理后,近日何涛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3万元。

  漠视污染隐患,擅自倾倒污泥

  2008年5月,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向位于门头沟区上岸村东侧的两个大砂石坑内倾倒大量污水处理物,致使当地连续多日臭味难闻,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通过调查发现,倾倒物是来自北京市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而这两个相邻的砂石坑分别是上岸村村民刘永祥和来京人员蒋小兵承包的。

  此案随后转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很快掌握情况。自2003年起,何涛成立的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清河、酒仙桥两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消纳业务。

  2006年10月~2007年7月间,何涛通过其车队司机(即被告人刘书力)的介绍,以每车70~100元的价格,在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东,向被告人刘永祥承包的砂石坑内倾倒污泥4000多吨;通过被告人吴健华介绍,又以同样价格向被告人蒋小兵承包的砂石坑内倾倒污泥2000多吨。

  就这样,何涛在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几年间先后向永定河古河道的砂坑内倾倒了总计达6500吨的“毒泥”。

  空气被污染了、土壤被污染了、地下水被污染了……何涛等人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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