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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禁烟法规实施13年未开一张罚单

哈尔滨:禁烟法规实施13年未开一张罚单
2010年05月26日 14:33 新浪网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吴天飞)《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自1997年4月7日起施行至今已13年,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却从未被执行过。法规施行13年,主管部门未开出一张罚单,凸显该法规实施的尴尬。

  为减少烟草危害,推动公共场所禁烟工作,1996年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并于1997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艺厅、歌舞厅、音乐茶座、商店(场)、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及其他对外营业场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和售票厅、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由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检验责任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该部地方性法规虽施行13年,但在哈尔滨市一些法规明令禁烟场所仍经常可见吸烟者。据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近日完成的监测调查显示,哈尔滨市60%-70%的受调查者仍以为在餐厅、酒吧一类的公共场所可以在室内吸烟。

  一些公共场所未按《规定》禁烟,卫生部门也并未依据此《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13年来,卫生行政部门从未因此开出一张处罚单。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未开出罚单,主因是卫生执法人员有限,工作量大,难以顾及全市各大公共场所禁烟问题。另外,此项执罚还具有很大操作难度,卫生部门对一些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并无制约力,开出的罚单极易成为“空头”罚单。他建议尽快修改《规定》,使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和处罚条款更为科学。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确实存在欠缺,应尽快修改。要解决处罚难,还应适当扩大执罚主体,使多部门参与到监督公共场所禁烟工作中来,并在全社会形成吸烟有害健康的氛围,使法规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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